| 50元。
30、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由门诊医生认真填写住院审批表,科主任签字,以及参保单位签署意见再报县医保局审批备案后,方可住院治疗,急诊病人可先入院治疗(但必须在三天内补办手续)。
31、转诊、转院的病人,由主治医生认真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科主作签字,就诊医院和参保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再报县医保局批准,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按逐级转院的原则到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治。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须由医师填写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就诊医院和参保单位签署意见,再报县医保局审批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急诊除外)。
32、参保人员出差、探亲、休假在外急诊门诊及住院治疗,只能在卫生部门主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并按照以上有关规定管理,需7天内向县医保局报告,否则不予报销。
33、不在本县内居住的离、退休人员,经县医保局批准,可以就近选择一家全民制医院就诊。
34、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中途停保,后续保的需补交停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个人申请停保,后续保的由个人一次性补交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
3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就诊医疗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36、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承担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的医疗机构的诊断、检查、治疗过程中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情况,审验医疗保险处方、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请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等予以协助。
八、医疗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37、参保人员门诊医药费用,县医保局每月核拨医药费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每年12月31日总结算。
38、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现金,凭发票和一日清单、住院审批表、出院小结、《医保IC卡》经县医保局审核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九、责任与处理
39、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拒缴、拖欠或者少缴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书面形式发出催缴通知,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在催缴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10日内,必须按照通知要求缴纳欠缴的医疗保险基金,并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日加收欠缴金额的0.2%的滞纳金。
参保单位拒缴或拖欠医疗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缴费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罚款。
累计欠缴医疗基金达二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职工(含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暂停期间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结余仍可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40、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依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41、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冒领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对就诊医疗机构并处以一定的经济罚款,视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医务人员明知就医人员人证不符,仍为其开具医疗保险单据或协助医疗保险对象弄虚作假,冒领和骗取医疗保险金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处方权资格。
4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将医疗保险基金转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的。
(2)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4)擅自减、免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和擅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的。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