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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其它
44、本方案所称职工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所确定的范围。
45、鉴于县本级以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的实际,所有参保职工的年龄均以12月31日为界限的周年龄为准。
46、退休人员以12月31日前批准年限为准,在职人员退休后执行退休待遇之日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47、本方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医疗保险和医疗管理的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48、本方案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莲花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制度的通知》(萍府发[2000]49号)以及《莲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全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决定,解决我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干部职工在超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医疗费用支付问题,提高参保人员抵御大病风险能力,保障参保人员患大病能及时治疗,这项工作既利国利民又能促进社会稳定。为此,各单位必须站在促发展、保稳定的政治高度,从促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二、凡由县医疗保险局负责管理的干部职工均为投保人,投保人所在单位以团体投保的形式,为本单位全体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离休人员和六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除外),向保险公司投保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被保险和受益人,其发生的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2.9万元的医疗费用后,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赔付。保险公司在审核投保单后,签发正式保险单,连同被保险清单,保险条款及相关资料交给投保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保险公司办理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和理赔事宜。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5元(全额和差额拨款财政供养的单位由财政负担20元,单位负担25元,个人负担30元,其它单位由单位负担45元、个人负担30元),由各单位在上年度12月份一次性交缴给县医疗保险局(其中由财政负担部分直接由财政部门拨付)。县医疗保险局在当年元月根据参保人员职工人数,按每人每年75元的标准向保险公司缴纳。投保人因单位增加而申请加保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从加收保险费的次日起,对加保被保险人承担责任,加保人员仍须缴纳75元保险费。参保率要达到100%,对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其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一律自行解决,县财政局不给予补助。
四、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项目、标准按本县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执行,经县医疗保险机构批准的特殊用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转院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审核赔付。
五、参保人员当年发生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2.9万元)的医疗费用后,实行分段赔付,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支付85%,40000元以上至80000元以下(含80000元)支付90%,80000元以上支付95%;每人每年度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为13000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与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六、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仍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就医购药。发生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凭凭出院小结、一日清单、发票、医保局医药费用审核单、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赔付数额,并在核定后的10日内作出赔付。参保职工本人垫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数额超过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