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有关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县医保局协商解决,无仲裁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凡县政府以前出台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文件自然废止,皆以本通知为准。
九、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职工医疗保险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莲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