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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莲花县深山区移民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莲 花 县 人 民 政 府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5-6-16   来源:

莲府发〔200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深山区移民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县深山区移民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移民扶贫资金管理,确保完成移民扶贫搬迁任务,根据《江西省库区深山区移民扶贫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深山区移民扶贫工作,加强移民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挪用和挤占移民扶贫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深山区移民扶贫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

    第四条  移民扶贫资金全额用于移民扶贫搬迁补助,综合补助标准为每人3500元。对2002年元月以来,建房在外且原旧房已拆除,但户口仍在原居住地的移民户,按4000元/户的标准补助;对2002年元月以来,建房在外且原旧房已拆除,但户口已迁出到现居住地、尚未在现居住地分得责任田和责任山的移民户,按4000元/户的标准补助。

    第五条  县深山区移民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移民扶贫办”)按照乡镇申报的移民扶贫搬迁规划,编制年度搬迁计划,报上级批准后,按搬迁计划向上级申请下拨移民扶贫资金。

    第六条  县移民扶贫办要按照当年计划移民搬迁人数及补助标准,核定分配各乡镇的资金数额。

    第七条  上级移民扶贫补助资金到位后,县移民扶贫办应根据全县移民扶贫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分阶段将资金拨付到各实施乡镇。

第八条  各乡镇要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协议书》,协议书要注明移民补助资金的支付方式,按照移民户的建房进度,分期分批把移民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移民户手中。

第九条  琴亭集中安置点在移民综合补助金中扣除的“国民待遇”人均不超过1000元,其它乡镇集中安置点不超过800元,其中人均200元用于移民户房屋拆迁、搬迁,人均30元用于各种办证。剩余部分主要用于移民户的宅基地、空地、菜地和道路、饮水、用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无论何种形式的搬迁,每个移民户在购买的“国民待遇”经费中,人均扣除50元(由县调控)用于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公共设施建设。移民集中安置点的道路、饮水、沼气池、农业开发、水利、用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各乡镇会同县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省、市下拨的移民扶贫资金进入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帐核算,封闭运行。各乡镇也要设立扶贫资金专户,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移民扶贫资金专项用于移民搬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挪用和挤占。县、乡两级开展移民扶贫搬迁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作出安排,保证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移民综合补助资金发放办法:①移民建房补助资金实行帐卡发放,由县移民扶贫办统一印制“移民户补助资金领取卡”,资金发放时,由移民户本人凭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当地信用社领取,并在卡上签字或按手印,不能由他人代领,防止冒领、漏领。严禁代扣、代缴各种税费。②拨付给移民个人建房资金分三步:第一步,移民户住房基脚奠定后,经本人申请,乡、村核实,开始拨付个人补助资金的30%;第二步,移民户建好了第一层,经本人申请,乡、村核实,拨付个人补助资金的50%;第三步,移民户的新建房已竣工,原迁出地旧房已拆除,经验收后付清余款。③拨付给乡镇集中安置点移民户购买“国民待遇”资金分三步:第一步,乡镇将集中安置点安置的户数、人口数报县移民办审核,确定补助总额;第二步,安置点已推土平整,完成规划设计,移民户开始建房,经验收后,拨付补助总额的50%;第三步,安置点完成“三通一平”后,经验收后,拨付补助总额的50%。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移民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县长负责制,乡镇移民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县移民扶贫办要经常监督乡镇移民补助资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并定期组织抽查和全面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责令其立即纠正,不予纠正的,停拨移民扶贫资金,并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移民补助资金的安排和分户发放情况,应以村为单位向群众张榜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7221107),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对移民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和重大违规问题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组织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政府、对口协助单位和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应积极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移民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移民扶贫  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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