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国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发展,特成立莲花县扶贫助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为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开展扶贫助学工作。 第三条 扶贫助学协会依据本章程行使权力,执行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资助学生的职责,为发展我县教育事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
第四条 协会经莲花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县民政局批准成立,是一个常设机构。 第五条 成立理事会,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理事会成员随其工作岗位的更换而自然更换。 第六条 协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体育)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 协会由会长、副会长、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协会理事会会议,一年不少于一次,会长会议一年不少于两次。理事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理事会提议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必须提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理事会和会长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的会议,可以作出扶贫助学协会的有关决定。
第三章 扶贫助学资金的来源
第九条 扶贫助学基金采取财政拨,教育挤,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个人捐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扶的办法筹集。凡捐集扶贫助学基金者,不论多少,热忱欢迎。在捐资中,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捐资一千元以上,个人捐资一百元以上,均将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其数额记入会册。单位捐资在五千元以上,个人捐资在五百元以上可获荣誉证书一本。 第十条 募集资金必须开具统一的收据,并及时存入银行专户。首次募集资金活动由县委、县政府组织,今后继续募集资金,由协会决定。 第十一条 热忱欢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捐款,捐款一万元以上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基金会中设立专项助学基金。
第四章 管理职责和方法
第十二条 协会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助学基金的募集和管理,制订扶贫助学细则,审核助学对象和标准,组织实施扶贫助学等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扶贫助学理事会报告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负责扶贫助学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协会筹措的助学基金永久存入银行,由协会统一管理。由于目前银行利率太低,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可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等,但必须保证基金的绝对安全,并获得更高的回报(利息)。协会取其利息和红利等用于资助我县在读大、中、小学贫困学生。 第十五条 扶贫助学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金融管理政策。
第五章 扶贫助学对象和办法
第十六条 扶贫助学基金用于资助本县范围内生活特别困难的在读大、中、小学学生: (一)持有县民政局出具的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二)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的; (三)父母一方已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六)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 (八)革命烈士子女。 (九)经理事会研究同意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 扶贫助学对象由各乡镇,中、小学校在上述学生中推荐,也可由各方人士举荐,然后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落实,提出初步名单,最后经会长会、理事会审查核定,确定具体受助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