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明确和规范县本级政府采购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及萍府办字[2005]138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2006年县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县2006年县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他外设设备、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等其它办公自动化设备。 2、一般设备包括电器设备、电视机、摄影机、摄像器材、空气调节器等。 3、家俱包括桌子、凳子、沙发、文件柜等用俱。 4、专用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网络设备、印刷设备、服务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教育设备、实验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弱电、监控系统、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电梯、锅炉、环保监测设备、医疗器械等专用设备。 5、专用物资包括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救灾物资、防洪物资、储备物资。
6、专用材料包括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着装(含保安服装)。
7、公务车辆包括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面包车、大客车、摩托车、工具车等车辆。
8、药品。
以上项目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或批量采购2000元以上(含2000元),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工程类 1、工程预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房屋建筑及修缮与装饰、市政设施修建及改造、道路、水利及其他各类建设工程。 2、工程预算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与开发设计。 (三)服务类 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办公用品及耗材、计算机通用软件、广告牌、印刷品等。 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货物和服务;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工程项目;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设计及监理。
三、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凡列入县县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填写政府采购物资(设备)申报表报县财政局采购办,并按照采购办的批复实施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均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工程类项目由县招标领导小组委托县建委招标办具体操作,药品类由县招标领导小组委托县卫生局具体操作。其中车辆保险、加油由全省统一招标定点。车辆维修必须实行定点服务。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但财政专项资金安排1万元以上的需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市采购办已实行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参照其规定执行。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必须接受县财政局采购办的监督。 (四)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要在《萍乡市政府采购网站》、县电视台发布招标公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县财政局采购办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府采购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各部门。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