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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莲花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
莲财采字[2006]2号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1-1 9:10:38   来源:财政局

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经会议研究决定,对2006年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维修实行准入制。通过县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长运公司小车修配厂、莲泰汽修厂、泰宇汽修厂、闽港汽修厂四家为定点维修中标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车辆范围: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检法司、社会团体的所有车辆。
    二、定点维修期一年即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三、维修费结算标准:

1、工时定额按《江西省机动车辆维修行业工时定额标准》执行。
    2、工时价格定为:轿车类:3.3元/工时,吉普车(含微型车)类:2.5元/工时。
    3、所有配件、材料的进出库差价率必须控制在20%以内(含所有费用)。
    四、维修质量承诺及其他要求
    1、定点厂家使用的零配件必须是合格配件,且价格合理。单价在100元以上的配件必须有进出库帐目,并在醒目地方予以公布并明码标价,按厂家的质量承诺包修、包换。严禁使用伪劣零配件或以次充好。
    2、定点厂家对各单位送修车辆要认真检测,对配件做到该修的修,不该换的配件坚决不换,不随意更改单位的拟维修项目,不准任意扩大维修范围。在修理过程中确实需要更换的配件一定要经用户签字同意,并标明材料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如未标明价格,用户可以拒绝签字。对更换的零配件单价在100元以上的要进行建档登记,并将更换下来的零配件及时退回县政府采购中心。
    3、定点厂家必须保证车辆维修质量,并按《江西省公路运输行业车辆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中保修期内的责任保障期限和车辆质量保证里程执行。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定点厂家负责。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为:
    (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10000公里或90天内。
    (2)发动机大修保证三年。
    (3)二级维护行驶3000公里或30天内。
    (4)一级维护行驶1000公里或10天内。
    (5)车辆小修保证正常行驶1500公里或15天内。
    材料零配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半径为50公里以内的施救全部免费,并实行24小时服务。

4、定点厂家维修技术必须达到行业规定标准,并按时按质完成维修任务,超过用户规定的维修时间所造成的损失由定点厂家负责。定点厂家对大修项目要跟踪服务,并经常调查了解车况,及时解决问题。
    5、定点厂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杜绝给回扣、多开发票等不正当手段拉客户,自觉堵塞修车过程中的各种漏洞,且不得弄虚作假或与招标承诺严重不符。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定点维修的资格,二年内不得参加全市范围内的定点厂家的招标。
    6、车辆维修费用在8000元以上(含8000元)的项目,采取集中定修,在定点厂家之间实行招标维修。
    五、监督管理
    1、新购车辆在第一年内原则上不允许发生修理费,只允许正常保养,保养可在采购办批准的相关特约服务机构进行,凭维修申报表、正式发票及清单报账;公务用车如出现车险、应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如出现非人为因素的质量问题,应按规定向厂方提出索赔;凡在索赔范围内的车辆,未办理索赔的,不予入账报销。
    2、因配件质量或修理厂家的技术因素造成的车辆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厂家负担。
    3、因公出差,车辆发生故障应先电话报告县政府采购办或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办电话:7228943政府采购中心电话:7219239),所发生的修理费用,须随车外出公务人员证明,经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及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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