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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莲花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
莲财采字[2006]2号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1-1 9:10:38   来源:财政局

    4、特殊车辆,定点厂家无法修理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赴外地非定点厂家修理申请表说明理由,并由定点厂家签署意见,报政府采购中心核定维修项目和预算金额,再报经采购办批准后方可进行。
    5、定点厂家必须使用交通部推荐的车辆维修管理软件,全部实行电算化管理,修理费用全部实行电脑结算打单。

6、对定点维修厂家由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县政府采购中心会同监察、物价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县本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24分考核制度》采取抽查、明查暗访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稽查考评。
    7、县采购办将严格按照考评结果进行处罚:
   (1)当月扣分在3—5分内,采购办将在定点单位之间进行通报。
   (2)当月扣分在6分以上11分以内或当年累计扣分12分以上24分以内,没收二分之一的质量保证金,定点单位从当月起进行整顿,整顿期间,暂停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3)当月扣分在12分以上或者当年累计扣分24,除没收全部质量保证金外,立即取消定点资格,下年度不准参加政府采购定点招标。

8、节假日修车,由单位派员监督,且须分管领导签字。  

 六、县采购办对各定点厂家收取质量保证金5000元,在各定点厂都设有举报投诉箱,各单位对定点厂家的服务质量、配件伪劣及技术水平低下等问题,均可投诉举报,如经查实将用质量保证金赔偿给修车单位。投诉举报电话:7228943。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    政府采购      公务用车      定点维修      通知
  抄送:    各定点维修厂、县会计核算中心                     

  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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