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亭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我县文明县城创建和城区卫生管理工作,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区内居民、村民和在城区居住的暂住人口。 第三条 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街道、小街小巷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时间和垃圾的倾倒时间、地点、方式,由城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条 城市清扫保洁、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的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琴亭镇及其各村委会要结合实际增加投入,进一步完善城区小街小巷的环境卫生设施。 在城区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应当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开发和改造工程概算。 第六条 城市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部门协作、责任到人。 第七条 县城管局负责县城主要街道及其临街店面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区内小街小巷和临街店面楼上居民的环境卫生由琴亭镇负责管理。 第八条 县城主要街道、广场的环境卫生,由环卫所负责清扫保洁。 其他区域的环境卫生由琴亭镇划分若干片区,由其所辖各村委会负责,居委会协助。 琴亭镇应组建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除县城主要街道外的小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及其家属生活区和县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并按要求建设必要的垃圾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条 集贸市场、购物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固定摊点经营者负责其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 流动摊点经营者应当自备清扫工具、容器,及时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点)和学校实验室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内或者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在城区居住的住户应当按照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交纳环境卫生服务费。环境卫生服务费的收缴工作由城管部门和琴亭镇负责组织实施。 城区各村委会根据琴亭镇划分的片区具体组织征收工作,实行半年或季度征收。 环境卫生服务费存入琴亭镇指定的专用帐户,专用于环境卫生管理,财务开支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城主要街道临街店面经营户的环境卫生服务费由城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在城区内居住的居民、村民和暂住人口必须积极主动交纳环境卫生服务费,在规定时间未交纳的,每日加收滞纳金0.2元。 第十四条 县直各单位要督促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缴纳环境卫生服务费,干部职工未及时按规定缴纳环境卫生服务费的,由其所在单位代扣缴纳(含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乱扔动物尸体的,罚款25元; (二)乱涂乱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25元; (三)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罚款25元;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罚款25元; (五)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50元;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中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围档,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500元,但对个人罚款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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