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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莲花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莲府发〔2006〕9号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6-11-29 10:37:30   来源:政府办

(八)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在城区内饲养鸡、狗、猪等家畜家禽的,予以没收,并处罚款50元;
(九)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城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处理;对其主要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文化广电等新闻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对影响、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及个人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市管理  环境卫生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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