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由政府统一公告的规定,按照上级要求,经县政府审核确认,下列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莲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莲花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莲花县教育局、莲花县武装部、莲花县公安局、莲花县交警大队、莲花县消防大队、莲花县民政局、莲花县残联、莲花县司法局、莲花县财政局、莲花县人劳局、莲花县国土资源局、莲花县建委、莲花县城管局、莲花县房管局、莲花县水务局、莲花县农业局、莲花县畜牧兽医局、莲花县农机局、莲花县林业局、莲花县森林公安分局、莲花县文广局、莲花县卫生局、莲花县计生委、莲花县审计局、莲花县环保局、莲花县统计局、莲花县旅游局、莲花县价格监督检查局、莲花县粮食局、莲花县民族宗教事务办、莲花县供销总社、莲花县安监局、莲花县交通局、莲花县运输管理所、莲花县公路管理站、莲花县档案局、莲花县烟草专卖局、莲花县气象局。 上述公布的单位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本公告发布后,凡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立即纠正;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组织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取消委托,收回行政执法权。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继续履行该职能的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本公告发布后,法律、法规、规章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政府将另行公布。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