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煤矿非法生产,杜绝非法煤矿死灰复燃,规范和整顿煤炭行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县煤炭稳定、协调、健康、有序地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已关闭而又死灰复燃的非法煤矿进行全面清理,并严厉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0月25日前,所有非法开采的煤矿必须自行关闭到位,生产设施、供电设施、场地和矿产品必须清理干净并填平井筒、恢复地貌。届时未自行关闭到位的,一律予以强制关闭,并对非法矿主从严处罚。
二、对于顶风作案的,一律拘留,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到5倍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数额的,根据资源破坏程度,顶格予以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一律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非法生产提供火工用品、电力供应的,一律从严查处,并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处理。
四、坚决打击非法开采背后的腐败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公开或暗中参与非法小煤矿生产经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县纪委7221433 县检察院7222000 县国土局7221173
特此通告
县人民政府
20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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