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救灾款物的最大效益,促进灾后重建工作,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救灾资金和捐赠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萍办字[2008]19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下拨、捐赠、自筹的抗冻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内容
时间:从3月开始,至4月底结束。
内容:
1、各乡镇、县直和省市驻县有关单位接受国家、省、市、县拨付的救灾款物,各单位筹集的救灾款物,及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2、救灾款物是否按规定程序实行“四公开”操作,即“公开发放款物的要求和原则、公开上级拨发救灾款物的数额、公开被救济人员名单、公开被救济户所得的救济款物”。
3、救灾款物是否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检查救灾款物是否存在截留、滞留、隐瞒、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变卖、转卖等问题。
4、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情况。重点检查手续是否清楚,账据是否齐全,是否做到“账款相符、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5、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否有违规行为。
二、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听汇报、查台账、看现场、访受灾户”等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各乡镇、各单位在3月25日前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先行全面自查,并填写自查情况表。
(二)重点抽查。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抗冻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联合检查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纪委执法监察室,联系电话:7211429。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要成立监督检查组,负责安排和组织本乡镇、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乡镇、各单位要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要重点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各乡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走过场。
(三)认真自查,狠抓落实。各乡镇、各单位监督检查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检查,积极督促整改,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3月25日前,要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报县纪委执法室。
附件:1、上级拨入抗冻救灾资金自相情况表
2、接受捐赠抗冻救灾资金自查情况表
3、单位自筹抗冻救灾资金自查情况表
4、上级拨入抗冻救灾物资自查情况表
5、接受捐赠抗冻救灾物资自查情况表
6、单位自筹抗冻救灾物资自查情况表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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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抗冻救灾 检查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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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军事科,县法院,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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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2日印发 |
共印6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