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人大
莲花县政协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政务公开: 政务公告 | 工作报告 | 人事任免 | 政务动态 | 发展规划 | 政府文件 | 政策法规 |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税收>>>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8-4-30 8:26:05   来源: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支局以上税务机关。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6页  1  2  3  4  5  6  

 
 
 
主办:中共莲花县委 莲花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Email:lh_webmaster@pingxiang.gov.cn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赣ICP备06001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