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城市建设事业快速发展,规划管理不断加强。但是,由于土地规划管理不统一,造成建设项目多头审批,为加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建设用地和建设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经研究,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形式出让。出让前,必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方可实施。
三、土地管理部门供地,应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还必须明确约定土地投放强度、建筑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变相搞房地产等商业开发。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受让人,必须首先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只允许房产成品房开发,严禁土地受让人以土地分割方式变相转卖土地。
五、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和“相对集中建设”的原则。村民建房由本人向村级集体组织提出申请,报所在镇政府初审后,再集中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集体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宅基地,出租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老城区应坚持“只拆不建”的原则。确需新建、改建的,应实行集中成片建设。改建、扩建前,必须持原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办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七、工业园区用地,必须纳入政府的统一管理,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用地计划指标,项目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土地、规划审批应由县政府分管土地、规划、工业的领导共同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八、临街建筑和其它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供两套以上立面规划方案(色彩、告型、层高),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主干道临街建筑立面规划方案应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九、土地使用者确需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须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会同土地部门按程序审查批准后,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或出让金。
十、管线工程施工,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管线入地、限制空架”的原则。新建、改建项目应由产权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确需开挖城市道路和毁损其它城市公用设施的,由市政部门有偿修复。已经架埋敷设的管线,产权单位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验线,并在竣工后组织规划验收。房管部门必须凭土地使用证和规划验收等手续,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手续。
十二、规划区外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