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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情况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8-4-30 13:41:07   来源:政府办

 

案例一:

关于陈春香等不服坊楼镇人民政府对自留山使用权

纠纷调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春香、陈银瑞、陈柏林、陈金林,坊楼镇新枧村第二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坊楼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三平,镇长。

第三人:陈木林,坊楼镇新枧村第二组村民。

申请人陈春香等四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新枧村第二村小组村民陈银瑞与本组陈木林为争议风形里狮子岩自留山使用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坊府发[2007]18号),于2007年9月28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复议请求:请求县政府依法撤销《坊楼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新枧村第二村小组村民陈银瑞与本组陈木林为争议风形里狮子岩自留山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坊府发[2007]18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处理结果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在纠纷争议处理过程中,镇政府组织人员分别于2007年6月24日、6月28日、8月28日8月30日进行实地勘察、走访调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但因双方当事人意见无法统一,协调未果。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争议山场进行了划分,即枧下煤矿建设用地占用山场面积陈银瑞方与陈火林方按3:2比例划分,划界以北即靠近井口处为陈银瑞方所有,划界以南即靠近煤矿厕所处为陈木林所有;其余山场依据82年核定的各自面积重新等量划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书。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兼顾了当事各方利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原则。总之,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请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争议山场在坊楼镇新枧村风形里狮子岩下,山场面积约3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坊楼镇枧下煤矿北附井建设占用地,面积约1亩。争议双方都有自留山使用证,申请人陈春香方有1982年(莲)留证字第02379号自留山使用证,四至:东至铁生,南至田岸冲,西至金林,北至红星里老路;申请人陈春香方有1982年(莲)留证字第02380号自留山使用证,四至:东至新安茶山,南至田岸冲,西至铁生,北至红星里老路;申请人陈春香方有1982年(莲)留证字第02381号自留山使用证,四至:东至银瑞山,南至田岸冲,西至炎恩山,北至红星里老路;申请人陈春香方还有1982年(莲)留证字第02382号自留山使用证,四至:东至炎恩山,南至田岸冲,西至狮形岩,北至红形里老路;四份权证山名均为风形里狮子岩下。第三人陈木林方有1982年(莲)留证字第02374号自留山使用证,山名:瑶兰寨狮形岩下,四至:东至路,南至炎恩,西至田,北至岩为介。争议双方权证中都含有争议山场,属重复登证。

另查明:争议双方为同一村组同一组民,依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对争议进行了调处。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对争议山场进行了勘察取证,对当事人双方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取证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依法召集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该山场权属争议为同一村组村民之间的争议,坊楼镇人民政府作为争议调处主体能履行职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07年9月7日作出的《坊楼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新枧村第二村小组村民陈银瑞与本组陈木林为争议风形里狮子岩自留山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坊府发[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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