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人大
莲花县政协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政务公开: 政务公告 | 工作报告 | 人事任免 | 政务动态 | 发展规划 | 政府文件 | 政策法规 |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应急预案>>>正文
 
莲花县粮食应急预案
 莲花县政府网站 www.zglh.gov.cn   更新时间:2008-4-30 14:05:25   来源:政府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全县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萍乡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状态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各负其责。

(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出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三)反映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范围

(一)紧张状态。全县超过一半的镇或县城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县应急委员会成立莲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莲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莲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粮食局局长,成员:县发改委、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统计局、县农发行等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由县发改委、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农发行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县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四)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县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拟有关文件。

(四)向县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县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发改委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二)县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完善应急粮食供应网络建设。

(三)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四)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县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

(六)县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县级粮食生产用种储备,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努力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七)县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八)县质量技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九)县食药监局负责综合监管,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粮食安全事故。

(十)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十一)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委制订全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十二)县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运输、供应应急粮食所需的贷款。

 第十条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实施措施。按照县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乡镇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二条 县直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达指定岗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有关乡镇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市场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出现紧张状态时采取如下应急保障措施:

  (一)县政府决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自动转入应急状态,立即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二)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

  (三)迅速指导各部门及事态发生地的粮食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派出指导小组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应急事件。

  (四)迅速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县粮食应急机构在规定上报日15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县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六)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它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出现紧急状态时采取如下应急保障措施:

  (一)迅速采取第十四条(一)、(二)、(三)、(四)项措施。

  (二)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县粮食应急机构在每日15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县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三)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紧急状态地区的粮食后续采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报请县政府批准动用出现紧急状态地区的县级成品粮食储备或市级储备粮。

  (四)依据《价格法》和有关规定,报请县政府对事态发生地区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态发生地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临时性干预措施。

  (五)迅速派出检查组,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整顿检查。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非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六)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出现特急状态时采取的应急保障措施:

  (一)迅速采取第十五条各项措施。

  (二)调动一切资源,落实非常措施应对粮食市场发生的异常波动。

  (三)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县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0时和16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县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四)研究决定启动全县粮食后续采购调运加工运输应急措施,报请县政府批准动用县级成品粮食储备,必要时建议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

  (五)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告诫会、提醒会,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公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六)全县迅速组织开展粮食市场稽查和大检查,对适合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的案件从重从快做出行政处罚。

  (七)报请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对主要品种粮食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冻结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粮食库存、对粮食出库实行指令性计划调拨等临时性干预措施;报请县政府颁发指令,对全县社会资源进行强行征购或征用,统一纳入分配供应或调控。在资源严重不足的状态下,优先保证军队、学校、大中型企业、城区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的粮食供应。

  (九)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奏效,报请市政府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或请求省政府或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县人民政府应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以及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代储、储备的费用、利息和轮换费用参照中央和省级储备粮标准列入县财政预算中开支,确保在应急的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粮源。

第十八条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必要时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第十九条 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一)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在确定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大米)加工由县禾丰米业有限公司负责。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深山移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由县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包括军粮供应站)承担,或提前委托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县交通部门要建设好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五)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粮食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六)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和社会,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七)县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运输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参与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精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通信联络方式改变时要及时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保证通信畅通。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应急工作终止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支出和应急动用省、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费用开支,经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对粮食应急供应动用的县级储备粮按实际动用数量及时补充县级储备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奖励和处罚

(一)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的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主办:中共莲花县委 莲花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Email:lh_webmaster@pingxiang.gov.cn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赣ICP备060014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