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份实施的部门规章
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2008年1月份实施的有关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目录
劳动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保监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新法规
建设部: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商务部: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铁道部: 《学生往返票办理办法》
商务部: 《家电专业店经营规范》
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部门规章规章目录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影响生活的法律法规10月1日实施
《物权法》:住宅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专章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于业主专有、业主共有、物业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城市居民住宅土地使用权使用期届满自动续期,强化了对于民众财产权利的保护。
《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内容大到山脉、草原、江河湖海和地下矿藏的归属,小到居民住宅的停车位、电梯、水电管线的归属和维护。其中涉及的房屋产权、物业管理、业主权利、相邻关系……这些民生热点,桩桩关系着百姓的生活。对于个人而言,明确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保护阳光权;小区车库车位首先要满足业主需要;不动产将施行统一登记制度,办理房产证将进入快车道;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可按归家规定继续承包等。
《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对企业而言,扩大了抵押质押内容,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抵押质押的均可以抵押质押,企业动产也可以融资,这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企业融资范围,将一定程度促进企业发展。另外,还规定了单位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补偿费,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
与即将施行的《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于2007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新《物业管理条例》:选聘物管须过半业主同意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将“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业主可以通过起诉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明确规定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业主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权。在新条例赋予业主的七项决定权中有五项,业主表决人数从过去的2/3降到1/2,只要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大大提高了业主在决定小区事务中的自主性。尤其对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人数上的变动,为业主更换不满意的物业公司,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便利。新《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从关系。新条例实施以后,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将成为业主大会、物业公司的一个正式监督部门。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物业定价须过成本监审关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过度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上酒瓶
《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儿童玩具将更安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活动未经许可罚30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注册实行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