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落户我县的企业,在办理银行融资手续时,可由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按规定提供支持。
规费政策
第十六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房地产、水资源开发和矿产开采项目除外)收费实行优惠。行政事业与经营性收费标准不超过国家、省核定标准的20%(剔除上缴部分),具体涉费收取标准附后。
第十七条 对投资工业园外经政府认定需重点扶助的招商引资项目,凭县政府抄告单参照入园企业的规费减免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对外来企业收费应严格按照县政府制定的外来企业涉费收取标准执行。县政府制定的外来企业涉费收取标准中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如要实施收费的,须经县政府批准抄告后方可实施。
服务措施
第十九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所有证照由引进单位或县招商局协助办理,属县内办理审批手续的,在3天内办完;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引进单位或县招商局协助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筹建和生产经营期间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和交通运输等均可优先解决。在企业因突发性故障导致停水、停电,供水、供电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城内限45分钟、城外限2小时内有专人赶到现场抢修,通讯故障要在48小时内抢修好。供水设施出现问题随叫随到。
第二十一条 外来企业与地方的协调工作及与厂外的纠纷矛盾,由引进单位提供终身服务制。规模大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指定一名副县级领导进行挂点服务,并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在厂内设立保卫。
第二十二条 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现象发生。对重点企业县委、县政府实行挂牌保护,颁发“莲花县重点保护企业”牌。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税收和消防部门除外)都不得擅自进入挂牌企业检查或传讯企业管理人员,查封企业的财产和帐目。
第二十三条 坚决制止强行承包工程和强买强卖现象,严惩干扰企业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外来企业对索、拿、卡等违法违纪行为或未经县政府批准进行的各项检查,可向县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出现干扰企业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事件,可向县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举报,由县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在莲花投资的客商以及外来企业需要到县外聘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招商局核发客商证。其子女入托、入学凭客商证或县招商局证明,可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收取转学、借读费等。凡客商本人、家属、子女及其企业聘用的县外员工到莲花落户的,只收工本费,办理落户手续。
五、投资成本(见附表)
六、投资审批程序(见原本)
七、服务机构(见原本)
八、其他服务机构(见原本)
九、发展中的招商企业(图片)
五、投 资 程 序
所 相关单位配合 入园企业
有
企
业
|